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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6日,村民李王耶以其子病重系李格略放酿鬼所致为由,邀人闯入李家,毁坏其财物,并将其强拉至自己家中为病人收鬼。

拉德布鲁赫式的法概念,正是要求观察者运用法价值对于特定的对象进行描述和观察。要满足这种要求,制定法就要具备一般性,即法条对于所有在同一特定之观点下被视为平等之事物的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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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安定性与正义可以相互比较,谁轻谁重是个程度问题,这说明这两个理念具有分量的面向,而具有分量面向的东西在规范层面上就是原则。但是社会转型时期例如1945年前后的德国社会,面对垮台了的集权统治的制度遗产则首先会发生效力的拷问。相反,非独立于效力的法概念则包含着效力概念。此时法官所从事的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常规推理活动了,他们所进行的毋宁是一种超越既定制定法框架的法律推理或论证活动。并且,学者们的兴趣相对比较集中,最为关注的的问题有二个,一是公式是否代表拉氏的自然法转向,[6]二是公式的司法运用及其限度。

而拉氏证明人权获得广泛认同的依据是几个世纪的努力和它们进人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之中。[20]这其实涉及的是三种认识或观察法的方式:法律科学以涉及价值的方式来观察法,它将法视为一种文化事实。最重要的是,在等级森严的沙皇统治时期,陪审团能够做到对贵族和贫民一视同仁。

候选陪审员到庭之后,根据第328条的规定,审判长应向陪审员报告应审理案件的情况以及陪审员面临的任务。由于缺乏制度运行的稳定性,陪审团始终处于一种将要被取缔的状态。保守派则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剥夺了被告人当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权利,同时败坏了社会道德,是应受到谴责的虚伪行为,绝不应该对其加以推广。沙俄时期的俄罗斯陪审团与法国、日本目前的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也是不同的,因为法国和日本的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中,职业法官和陪审员都有审理和裁判的权利,不管陪审员的数量有多少,其本质仍是参审制,而不是纯粹由陪审员裁判的、英美普通法传统上的陪审团。

陪审团所做有罪判决的状况也相对未定。(4)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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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陪审团审结案件为572件,虽然2005年、2007年、2008年、2011年有所回落,总体上仍程缓幅增长趋势。如果不少于6名陪审员对问题清单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做出否定回答,即为无罪判决。22.米尔建·R·达马斯卡(李学军等译):《漂移的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40页。三、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俄罗斯最初隶属斯拉夫法系,之后仿效法国,19世纪后逐步发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一员。

在司法改革方面,俄罗斯确立了司法独立,创立联邦法院制度,采用当事人主义,重建陪审团制度,确立法官终身制,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完善。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17条第5款第1项的规定,审查终结后,针对陪审团可以审理的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应告知被告人有权交由陪审团进行审理,被告人享有选择权。源于英美法的程序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是从对抗式诉讼机制中发展而来的,并得到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一致认可,有学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凡是俄罗斯臣民,20-70周岁的男性,在所在地区居住2年以上,拥有不动产或者有固定收入,就可担任陪审员。

此外,审判长不再主导对证人、被告人进行的询问,不再干涉公诉机关的撤诉,更不会随意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与英美法系陪审团相比,俄罗斯的职业法官在陪审团审理案件中的主导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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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在法律实践操作中困难重重,在解决涉及有罪、无罪、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主犯、从犯等问题方面,职业法官很难把握提问的分寸。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26条之规定,首先由法庭书记员或助理法官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从法院的候选陪审员总名单和候补名单中用随机选择的方式进行候选陪审员的遴选。

五、对俄罗斯陪审团的前景展望 自1993年重建陪审团制度以来,俄罗斯陪审团制度已经实施了20年。英美陪审团之所以采用一致裁决规则,是因为一致裁决具有更高的权威性,能够更好的排除合理怀疑,从而提高所做判决的公正性。但与普通法系完备的陪审团制度相比,俄罗斯陪审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直到苏联后期,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才真正得到体现。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案件实体正义的追求,审判长在做出有罪判决时,不仅要对陪审团认定的已经得到证实的案情进行法律评价,而且要亲自评价证据,评价陪审团所做裁决,防止民主暴政的出现。(三)陪审团解决定罪和部分量刑问题 陪审团对问题清单进行回答后,除了做出判决外,还要解决部分量刑问题,是一项"特别裁决"。

陪审团制度也纳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独立为一章,并逐步在萨拉维夫、伊万诺夫、阿尔泰等9个联邦地区试行。2013年陪审团所做有罪判决的比重为74.8%,与2011年的83.9%相差9.1%。

特别程序适用的扩大对于缓解案件压力、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投入,意义重大。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48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审判长认为陪审团对无罪的人做出了有罪判决,则可以做出裁判,解散陪审团交给组成人员不同的法庭重新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采用问题列表制度,使陪审员的思维更加清晰,进而做出准确的判决。

在当今俄罗斯,陪审团制度仅运行了20年。由于宗教信仰认为自己不能参加审判的人员。美国在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重建中提供了很大帮助,但是,两个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扩大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今后俄罗斯"辩诉交易"制度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更好配合陪审团制度的运行。

最重要的是,在等级森严的沙皇统治时期,陪审团能够做到对贵族和贫民一视同仁。基于"宁纵不枉"的司法理念,即使出现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情况,职业法官也可以"凌驾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

对抗式诉讼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这一点在2001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也有多处体现。在政治制度方面,俄罗斯参照美国,实行联邦制,建立起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体系。

如果不少于6名陪审员对问题清单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做出否定回答,即为无罪判决。陪审团制度的有效性和普遍性取决于公民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民主、道德建设的发展程度。

不论在英国还是美国,陪审团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认定案件事实。之后,审判长向陪审团提出其应解决的问题。1993年7月16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通过,转换诉讼结构,采取当事人主义,确立了无罪推定、控辩双方辩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辩护权等一系列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陪审团制度历史悠久的英美法国家相比,俄罗斯陪审团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而俄罗斯并没有辩诉交易制度,陪审团审判所做无罪判决率之高,也使得被告人更倾向于选择由陪审团对其案件进行审理。在陪审团制度重建之前,传统职业法官所做判决的无罪判决率约为0.5%,相比之下,陪审团在审理的案件比例尚不足刑事案件总数的0.05%的情况,而无罪判决率居然高达20%,几乎为传统职业法官所做无罪判决率的40倍,二者的无罪判决率相差太大。

(一)陪审团的适用条件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法》第1条规定:"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参加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边疆区(州)高等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军事法院和专业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如果受审人以后再提出拒绝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要求,则不予接受。

就近期而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趋势则是缩小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扩大法官的最终自由裁量权以及扩大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俄罗斯陪审团制度虽已"成年",但仍是"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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